109.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积极将适宜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中药按规定纳入医保范围。(国家医保局负责)
110.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中医治未病等保险产品。(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111. 研究取消中药饮片加成相关工作。(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负责)
(十八)完善投入保障机制。
112. 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在卫生健康投入中统筹安排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并加大支持力度。(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113. 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投资力度,改善中医医院办院条件,扩大优质服务供给。(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114. 切实保障公立中医医院投入责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115. 鼓励地方设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中医药发展基金。(财政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参与)
116. 引导商业保险机构投资中医药服务产业。(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九)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
117. 完善中医药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强化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职能,协调做好中药发展规划、标准制定、质量管理等工作,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118. 各级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中西医并重,制定实施中医药相关政策措施要充分听取并吸纳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等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119. 完善中医药服务监管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等负责)
120. 依据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省市县都要明确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能的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力量。(中央编办、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十)加强组织实施。
121. 推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举措,将《意见》实施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组织部负责)
122. 围绕以较低费用取得较大健康收益目标,规划建设一批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鼓励在服务模式、产业发展、质量监管等方面先行先试。(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监局等负责)
123. 推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重点新闻网站等各类媒体加大对中医药文化宣传力度,加强和规范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传播普及,营造珍视、热爱、发展中医药的社会氛围。(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广电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124. 进一步加强军队中医药工作,大力开展新时代军事卫勤新型中医诊疗装备研发和新药物、新疗法挖掘创新工作,持续深化基层部队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提高军队中医药整体保障水平。(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125. 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地方可根据《意见》,制定和完善促进本地区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的相关政策举措。(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国家中医药局、国家民委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