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创新研究机构共建与管理办法(简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荟萃慢病诊治前沿技术、汇聚慢病诊治创新成果、提升慢病诊治装备水平、推动慢病防治事业发展,根据中关村健中慢病诊疗技术创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等文件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心业务范围及规划,中心将与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企业单位等社会主体和专家学者、科技精英等个人开展协同创新机构的共建,作为中心非直属的研究机构。
第三条 协同创新机构是开展科技合作的平台,是中心汇集慢病诊疗技术的抓手,是中心扩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机制,是中心技术创新的方法,是聚集和培养慢病领域高层次人才和开展学术交流的窗口。协同创新机构充分利用各共建单位的科技和人才资源,推进创新研究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第二章 组建与设立条件
第四条 协同创新研究机构共建(以下简称:协调创新机构)按照“技术突出、行业领先、临床急需、慢病适用
”的原则进行建设。围绕“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要求。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采用“引进来、走出去”工作方法,促进技术创新,助力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协同创新机构的合作共建单位可由申请者提出联合组建要求,并编写共建方案。机构研究名称与研发技术名称相适应,由中心与合作共建单位确定,签订共建协议,明确责权利。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协同创新机构挂靠或依托在合作共建单位开展工作,中心协同创新机构名称分为(略):
第六章 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协同创新机构开展工作期间,所有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以及中心或合作共建单位不希望公开的信息。中心或合作共建单位应妥善保管所获信息,防止因管理不当造成信息泄露。
第十五条 除协同创新机构产生的成果外,涉及另一方的秘密应及时归还或销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中心主任签发后正式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条例有冲突时,以国家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