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一、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
(一)加强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
1. 发挥中医药整体医学和健康医学优势,建成以国家中医医学中心、区域中医医疗中心为龙头,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为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民政部、中国残联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2. 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规范中医医院科室设置,修订中医医院设置和建设标准,健全评价和绩效考核制度,强化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建立健全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参与)
3. 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4.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规范表述。(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5. 到2022年,基本实现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力争实现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筑牢基层中医药服务阵地。
6. 扩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中医专业医学生规模。(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7. 在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中积极招收中医医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8. 鼓励实行中医药人员“县管乡用”,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提供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9. 放宽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医师职称晋升条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10. 健全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机制。(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11. 支持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疗联合体。各级中医医院要加强对基层中医药服务的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三)以信息化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12. 实施“互联网+中医药健康服务”行动,建立以中医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为重点的基础数据库,鼓励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中医医院,开发中医智能辅助诊疗系统,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和远程医疗服务。(国家中医药局、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负责)
13. 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国家和省级中医药数据中心。(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14. 加快建立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15. 健全中医药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综合运用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惩戒等手段,实现精准高效监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负责)
二、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中的独特作用
(四)彰显中医药在疾病治疗中的优势。
16. 加强中医优势专科建设,做优做强骨伤、肛肠、儿科、皮科、妇科、针灸、推拿以及心脑血管病、肾病、周围血管病等专科专病,及时总结形成诊疗方案,巩固扩大优势,带动特色发展。(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17. 加快中医药循证医学中心建设,用3年左右时间,筛选50个中医治疗优势病种和100项适宜技术、100个疗效独特的中药品种,及时向社会发布。(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负责)
18. 聚焦癌症、心脑血管病、糖尿病、感染性疾病、老年痴呆和抗生素耐药问题等,开展中西医协同攻关,到2022年形成并推广50个左右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19. 建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西医会诊制度,将中医纳入多学科会诊体系。(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0. 建立有效机制,更好发挥中医药在流感等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五)强化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中的作用。
21. 结合实施健康中国行动,促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升级。(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教育部等负责)
22. 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丰富中医治未病内容,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负责)
23. 到2022年在重点人群和慢性病患者中推广20个中医治未病干预方案。(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24. 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太极拳、健身气功(如八段锦)等养生保健方法,推广体现中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