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健康产业人才提升工程
加强院校教育培养。制定健康产业人才培养引导性专业目录,调整优化医学教育专业结构,加强紧缺人才培养。以医学双一流建设院校为基础,加快培养基础医学、药学、医疗器械、医学新材料、医疗信息化等方向的高素质研究型人才。加强医教协同,进一步实施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推进以胜任力为导向的医学教育教学改革,增强医学生预防、诊疗、养生保健、康复等健康服务全过程的知识能力训练。扩大全科医生、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康复治疗、中医养生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加强卫生职业教育,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健康产业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支持增设健康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在护理、养老服务等领域扩大对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贯通培养的招生规模。(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支持建设培育健康产业实用技术技能人才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引导企业、学校合作建立健康服务职业培训机构、实践基地、创业孵化中心,加强以健康需求和市场应用为导向的人才培训。扩大养老护理、公共营养、母婴护理、保健按摩、康复治疗、健康管理、健身指导等人才供给。健全健康服务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制。完善医学辅助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和评价标准。(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加强健康产业科技人才激励。制定健康产业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目录,在相关科技人才计划中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地方对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配套提供生活和工作便利。引导健康产业企业、科研单位建立以知识贡献、价值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强化科技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收益分配、人事制度改革等政策实施,通过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技术要素入股等方式加大对骨干人才的激励力度。(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支持社会健康服务人才职业发展。统筹考虑社会对健康服务的人才需求,增加医学类科研项目、高层次培训等名额对社会办健康服务机构的投放力度。社会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同等参与职称评审。面向社会组建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中要纳入社会办医行业组织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并占有一定比例。巩固医师区域注册制度,逐步探索推广护士区域注册制度。切实保护医务人员在主要执业机构的非工作时间开展多机构执业的应有权利。拓展照护服务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九)健康产业营商环境优化工程
优化行业准入。推进落实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完善医疗机构审批工作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审批”,压缩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等审批时限,加快不同业务信息系统间的融合对接,推广通过在线获取的方式核验所需材料。实施好中医诊所、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和护理站备案管理。(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落实和加强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产业企业股权融资、同业并购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对健康产品和服务出口、健康产业企业跨境并购按市场化原则给予服务支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分别负责)
落实税费政策。落实好健康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和价格政策。体育场馆等运动健身场所执行不高于一般工商业标准的电、气、热价格,体育场馆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分别负责)
增加土地用房供给。规范协议出让供应健康产业发展用地,推动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增加医疗卫生用地供给。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价款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鼓励在新增经营性用地供应中,根据区域卫生等规划实施评估情况,支持配建健康服务设施,完善社区健康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和要求,制定监督落实的机制和办法。鼓励城市合理利用存量用地,探索转型开发、节余土地分割转让、政府收储等方式,盘活土地资源,建设健康产业所需用房。支持社会力量利用边角地、废弃厂房等建设体育场地设施。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用房经必要改造后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执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设置的5年过渡期内可暂不办理土地、房屋用途和权利类型变更手续,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管理制度。(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别负责)
(十)健康产业综合监管工程
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建立便于人民群众获取医护人员执业信息的信息查询公开渠道,加强防范无证行医。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强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开展对医保违规和欺诈骗保的专项治理,对欺诈骗保的机构解除定点协议。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中医药局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