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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细胞临床研究工作指引
来源: | 作者:中心 | 发布时间 :2023-05-11 | 1478 次浏览: | 分享到:

体细胞临床研究工作指引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医疗机构研究者发起的体细胞临床研究健康发展,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体细胞临床研究工作的指导,根据有关规定,参照干细胞临床研究的管理程序和技术要求,结合体细胞临床研究特点,制订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体细胞临床研究是指利用人自体或异体的成熟/功能分化细胞,经体外操作后作为研究性干预措施,回输(或植入)人体,用于疾病治疗的临床研究。本指引适用于由医疗机构的研究者发起的、非药品注册为目的的体细胞临床研究。

体细胞临床研究不同于药物临床试验,其研究的出发点不以上市为目的,而是基于其前期的研究基础开展的一种早期临床探索,用于回答某些科学问题或验证某些科学假设。

虽然体细胞临床研究的成果有可能对进一步的体细胞治疗产品和技术开发提供科学支持,但体细胞临床研究管理不是,也不能代替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对于以上市为目的的,有同类产品(针对同一适应症的同一个靶点)已获得药物临床试验审批拟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或者正在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体细胞制剂,已按药品申报和纳入药品管理的体细胞制剂的临床试验,以及已进入临床应用的体细胞制剂不适用本指引。

二、体细胞临床研究管理程序

医疗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体细胞临床研究应当按要求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提交并上传信息,具体参照《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体细胞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

(一)开展体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须具备的技术条件

1.开展体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相当的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具有与所开展体细胞临床研究相应的诊疗科目。

(2)依法经过相关专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

(3)属于医药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依托的医疗机构,或者国家医学中心、转化医学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或者曾牵头承担国际多中心体细胞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或者牵头开展细胞药物临床试验并获得对应药品注册证书的医疗机构。

(4)体细胞临床研究有来源合法,相对稳定、充分的研究经费。

(5)建立研究用体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和质量受权人制度,具备全面的体细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和独立的体细胞临床研究质量保证部门,具有完整的体细胞制剂院内质控和临床研究全过程质量管理及风险控制程序和相关文件(含质量管理手册、临床研究工作程序和标准操作规范等),具有体细胞临床研究审计体系,包括具备资质的内审人员和内审、外审制度。

(6)体细胞临床研究负责人和制剂质量受权人应当由机构主要负责人正式授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良好的科研信誉。主要研究人员经过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培训,并获得相应资质。机构应当配置充足的具备资质的人力资源开展相应的体细胞临床研究,制定并实施体细胞临床研究人员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监测。

(7)具有与所开展体细胞临床研究相适应的、由高水平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审查)委员会。

(8)具有防范体细胞临床研究风险的管理机制和处理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措施。

2.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体细胞临床研究管理责任人和管理部门,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3.机构学术委员会应当由与开展体细胞临床研究相适应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机构内外专家组成,专业领域应当涵盖临床相关学科、体细胞基础和临床研究、体细胞制备技术、体细胞质量控制、生物医学统计、流行病学等。

已经完成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的机构应当在机构学术委员会中补充上述相关体细胞领域专家。

4.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及其伦理审查活动,应当符合《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要求。

(二)体细胞临床研究须达到的技术要求

1.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提供完整的体细胞临床研究材料,完成机构内立项程序,提供由机构法人签字的说明材料。开展体细胞临床研究应当具备充分的科学依据,并具有稳定、充足的研究经费。医疗机构和研究团队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研究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2.体细胞制剂

临床研究使用的体细胞制剂,其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要求,生产工艺相对稳定且质量可控。对于部分创新性的体细胞概念验证性临床研究,其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可能仍处于发展完善过程中,研究用的体细胞应当至少满足制备工艺路线清晰、制剂无外源因子污染和相关已知风险因素得到良好控制等要求,且有全面的临床研究风险控制措施。

(1)应当建立与研究相适应的供者筛选标准。供者筛查和纳入排除标准应当包括供者既往病史(传染病史)、家族史(遗传病史)和肿瘤史等;传染病筛查及检测至少应当包括HIV-1/2、HBV、HCV、梅毒螺旋体感染;如采集富含白细胞的样本,还应当进行HTLV-1/2及CMV的筛查及检测等内容;此外,还需对供者年龄、性别及一般健康检查有明确要求。如果细胞或组织来自自体,也应当进行传染病筛查,防止细胞制备过程中的交叉污染。除此之外,细胞或组织的来源还应当合法合规并符合伦理要求。

(2)体细胞制剂提供方应当具备与体细胞制剂制备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建立符合GMP基本原则的体细胞制备质量保证体系。制备车间/实验室各功能区设置合理,各功能区洁净度满足制备工艺需要。洁净度需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和/或洁净区环境监测,达到GMP的相关要求。如为基因修饰的体细胞制剂,同时应当具备与基因修饰载体制备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人员和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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